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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用地方维修资助

目的
透过提供维修津贴及技术支援,鼓励楼宇/屋苑业主组织/全体业为大厦公用地方进行全面复修工程。

参加资格
楼宇必须符合下列各项准则:

 

1. 楼龄达30年或以上的私人住用或综合用途(商住两用)楼宇 注一(以楼宇占用许可证(又称「入伙纸」)的资料为准)(包括以公务员建屋合作社

  (合作社)方式持有之楼宇);

 

2. 楼宇内所有的住用单位的平均每年应课差饷租值(以2022-23年度应课差饷租值计算):巿区(包括沙田、葵青、荃湾)单位不超过港币 $187,000、

    新界单位不超过港币 $143,000;

 

3. 业主必须以公开招标形式聘任认可人士/注册检验人员为楼宇全面勘察 注二 及统筹相关维修工程,并在未展开招标聘请上述有关人士前递交申请;

 

4. 必须同时参加受政府资助的「招标妥」楼宇复修促进服务(招标妥);及

 

5. 未被纳入市区重建局(市建局)公布的重建发展项目内 注三

 

注一:不包括(a)单一业权的楼宇;及(b)楼高3层或以下的楼宇或新界豁免管制屋宇。

注二:若楼宇过去五年内曾完成整体维修,申请人只预算进行个别维修或改善工程,并将由专业人士监工,申请人须向市建局提交有关证明,要求豁免聘请认可人士作全面勘察的程序。

注三:(i)若楼宇已被纳入市建局重建发展项目,而业主又有需要处理法定维修命令/通知书的修葺工程,可参考市建局的「发还修葺费用计划」,为合资格的工程项目申请特惠津贴。

   (ii)若楼宇已被纳入市建局重建发展项目,楼宇业主因应楼宇安全,例如应「强制验楼计划」或有关法定维修命令的要求需要进行维修,市建局会按情况酌情考虑审批申请。

 

业主组织类别及申请代表

如楼宇已成立业主立案法团(法团),则必须由法团作为申请人向市建局提交申请。

 

如楼宇未有成立法团(包括合作社楼宇),则必须由全体业主或合作社(如适用)作为申请人向市建局提交申请。请先参阅「楼宇复修综合支援计划」申请表附录一《未成立业主立案法团楼宇申请须知》了解相关的申请规定和要求。

 

资助金额
资助必须用於楼宇公用地方,与楼宇安全、环境衞生、或与环保有关的工程,所有工程必须符合法例要求。获得批核的大厦,可享有以下资助:

 

一般维修工程资助
申请大厦可获的资助总额(以较低额为准)

单位数目 五年内的资助上限
20个或以下  核准一般工程总额连相关顾问费用30%,上限$150,000
21-49个 核准一般工程总额连相关顾问费用20%,上限$150,000
50个或以上 

核准一般工程总额连相关顾问费用20%或每个单位不多於$3,000,上限为$1,200,000

 

环保项目资助
若大厦在维修工程中包括环保项目,可享有以下津贴∶(以较低额为准)

单位数目 五年内的资助上限
20个或以下  核准环保工程总额连相关顾问费用30%,上限$75,000
21-49个 核准环保工程总额连相关顾问费用20%,上限$75,000
50个或以上  核准环保工程总额连相关顾问费用20%或每个单位不多於$1,500,上限为$600,000

 

其他相关资助 
-    为鼓励楼宇业主筹组法团以进行楼宇维修工程,若申请大厦的法团证书签发日期为递交公用地方维修资助申请表前12个月内,而该申请已获批维修资

      助的《原则上批准通知书》,可获筹组业主立案法团资助港币$3,000。

 

-    楼宇内有需要经济支援的自住业主,可申请由市建局提供的「有需要人士维修自住物业津贴计划」,惟於本计划及「有需要人士维修自住物业津贴计        划」所获得的资助总额不能超过其用以支付有关工程的实际支出。详情请参阅《有需要人士维修津贴须知》


-    如申请人的楼宇获批第三轮「楼宇更新大行动2.0」(2.0行动)的资助,楼宇内已受惠於2.0行动的自住业主将不会获得本计划的资助。而

     楼宇在本计划的资助金额/资助上限,亦会因应楼宇於2.0行动下获批核的自住业主数目而按比例下调。详情可参阅相关申请须知。


-    为确保申请人在每项工程没有收取双重资助,如申请人就相同的工程项目获批其他资助计划的资助或津贴,例如: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资助计划」       、「优化升降机资助计划」「建筑物能源效益资助计划」「中电绿适楼宇基金」及港灯「智惜用电楼宇基金」等,市建局会在本计

     划中,撤回或扣减该项工程的资助。

申请表

申请表

楼宇复修综合支援计划申请表(适用於业主立案法团/组织/全体业主代表)
申请表填写指南

申请表填写指南

申请表填写指南
(适用於楼宇/屋苑业主组织 /全体业主代表计划为楼宇/屋苑公用地方进行维修/优化升降机工程)